财政票据核销
  • 信息来源:办公室
  • 发布日期:2016-07-11
  • 字体大小:【

财政票据核销

 

办理依据: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0号)《财政票据安全管理要求》

服务对象:区属行政、事业、社团及民办非企业为独立法人且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或部门。

以下业务由票据经管人亲自办理。

用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、销毁票据和《票据购领证》。使用单位对已开具的票据存根,应妥善保管,保管期一般为五年。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,用票单位需提交以下纸质资料:

1.核销票据的书面申请;

2.填写《北京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》(三联表),经单位领导签章,行政主管部门核准;

3.票据购领证;

4.需要销毁的存根。

办理流程:

1.申请单位准备好合格的材料;

2.对外服务大厅票据岗接到使用票据单位报来的票据核销申请后,及时对核销的票据进行检查,核对核销票据的数量、号段,待核销票据应为检验合格的票据;

3.对外服务大厅票据岗将批准核销票据的有关数据及时在系统中更新,并对票据核销资料进行存档备案;

4. 票据销毁原则上应在保密局定点单位进行。可以统一由对外服务大厅票据岗集中组织销毁,也可以使用单位自行销毁。票据销毁时,必须有专人负责送达指定地点,并取得回执。若单位自行销毁,请将回执复印件送回对外服务大厅票据岗备案存档。

注:①单位的财政票据保存期未满,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,应当报票据中心批准。

②对票据中心库存中时效作废票据的处理,由票据中心库房管理经办人提出销毁申请,主管副主任审核后,报中心主任审核,再报主管副局长审批。审批完成后,经办人将票据送达指定地点销毁,并取得回执,存档备案。

办理时限:资料有效、齐全,审核合格,15个工作日。

收费标准: 不收费

办理时间:周一至周五 9:00-11:50,14:00-18:00

办理地点:bet007体育在线投注对外服务大厅 

联系电话:6389588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