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票据购领证》或票据丢失补领
  • 信息来源:办公室
  • 发布日期:2016-07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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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票据购领证》或票据丢失补领

 

办理依据: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0号)

服务对象:区属行政、事业、社团及民办非企业为独立法人且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或部门。

以下业务由票据经管人亲自办理。

用票单位如发生《票据购领证》或票据丢失,应及时向财政局综合科告知,并说明丢失原因。办理补领,需要提供以下纸质材料

1.关于补领《票据购领证》或票据的书面申请(包括丢失情况和丢失《票据购领证》或票据的种类、数量、编号、使用情况等内容);(票据没审验的去大厅先审验记笔录)

2.登报声明。

办理程序

1.用票单位持《票据购领证》或票据丢失补领书面申请和遗失声明向财政局综合科提出补办申请;

2.综合科审核合格后,在遗失声明上盖章;

3.用票单位持遗失声明到报社办理丢失《票据购领证》或票据的声明作废;

4.作废声明见报后,用票单位持报纸到财政局综合科办理《票据购领证》或票据丢失补办事宜,并到对外服务大厅票据岗打印《票据购领证》和发放票据。

(票据丢失登报声明粘在购领证首页,另一份登报声明粘在情况说明上,财政票据负责人在空白处签名,再去大厅办理。)

收费标准: 不收费

办理时间:周一至周五 9:00-11:50,14:00-18:00

 办理地点:bet007体育在线投注综合科509室 

 联系电话:6389686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