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次领取票据
  • 信息来源:办公室
  • 发布日期:2016-07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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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次领取票据

 

办理依据: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0号);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(京财综【2005】933号)

服务对象:区属行政、事业、社团及民办非企业为独立法人且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或部门。

财政票据的再次领取,采取“验旧领新”的办理方式。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到对外服务大厅票据岗办理。以下业务由票据经管人亲自办理。

1. 《组织机构代码证》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(副本原件及复印件);

2.《票据购领证》;

3.非税收入上缴财政部门缴款书;

4.上次领用的财政票据全部存根;(有收费窗口的单位,收费票据可适当留存。)

5.捐赠票据需提供1-4项材料及上次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(说明包括以下内容:捐赠票据领购、使用、作废、结存等情况,接受捐赠及捐赠收入的使用情况等)。

6.医疗票据需提供第1、2项材料及医疗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说明(说明包括以下内容:医疗收费票据领用、使用、作废、结存情况,取得的医疗收费收入情况)。

(注:医疗票据申请时间为每月5-10号)

办理流程

1.申请单位准备好合格的材料;

2.对外服务大厅票据岗负责受理对材料的完整性、真实性进行审核,资料审核通过后,对票据再进行审验;

3. 对外服务大厅票据岗对票据审验无问题的单位,应当场发放票据(3个月用票量);

4. 对外服务大厅票据岗对票据审验有问题的单位,暂停票据发放,并填写《票据审核情况记录》和复印相关材料,违规情况由综合科复核。综合科通知执收单位根据审验的问题进行票据管理的整改,并在整改通知接收后15天内向综合科提交票据管理整改报告。整改无问题后,方可发放票据。

办理时限:资料有效、齐全,审核合格,即时受理

收费标准: 不收费

办理时间:周一至周五 9:00-11:50,14:00-18:00

办理地点:bet007体育在线投注对外服务大厅 

联系电话:63895887